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 鄭裕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裕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 陳明 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30,340元,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請具狀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該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30,34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發票、簽收單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