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凱泉 生活泉家B棟法定代理人 蘇昆成 上列聲請人與 陳瓊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 陳明 本案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瓊珠」,若是請更正債務人姓名(請用繁體中文),並提出相對人陳瓊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8、
14、15、16、17、18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完整之住戶規約。
五、請提出107至110年度管理費收取之帳簿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供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