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3號
聲請人 吳金枝
相對人 林明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明彥(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吳金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