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5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萬潞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侍德義人債務人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玖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