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法九十矯字二一六九九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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