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急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急搜字第四號
報告人即搜索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受搜索人乙○○右列搜索人因被告乙○○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罪嫌,經報告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逮捕被告時對被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時,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乙○○住處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報告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九十年度東警刑字第二三三四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竊盜暨恐嚇取財案,因情況急迫未及聲請核發搜索票,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時,搜索乙○○位於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執行逕行搜索,查獲車牌號碼00—八八八一號自用小客車以及JO—五三五七號車牌,已執行完畢,依法陳報等語。
二、按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訂有明文,而此規定,係針對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非就住宅或其他處所予以搜索,無從發現藏匿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恐有使之逃逸致無法緝捕到案,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乃准許得對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搜索程序,以期能遂行逮捕、拘提或羈押之目的,職是之故,此項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之行為,係以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目的,而非以搜索、保全證物為目的,此觀諸本條第二項,特別限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進行搜索之情形,係針對搜索、保全證物為目的而再予以規定亦可佐據,換言之,為達成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之目的,故得就住宅或其他處所逕行搜索,然不得搜索顯無有藏匿人犯可能之處所,或為搜索證物而為之搜索,且於緝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即不得再行搜索,否即有違被該條規定之意旨。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亦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係為保障執行逮捕、拘提或羈押之司法警察官員之安全恐有遭受侵害之虞,以及遂行緝捕目的所為之規定,因此,其範圍應限於被逮捕人所得觸及之處,而搜索之時期,亦以於緝捕之際為限,逾此範圍即不得逕行搜索。
三、經查:本件報告書中並未敘明逕行搜索之原委暨執行逮捕後逕行搜索之經過情形,而經執行搜索之 柳明良 到院陳稱:「(搜索經過?)本件是保安隊去發現失竊車輛,被害人先前失竊就報失,我們是收到通知,就派人去埋伏,因為這件涉有擄車勒贖之情事,被告有向被害人要錢,後來被告二人與 唐振鴻 去開車被我們逮捕,當時保安隊只有抓到甲○○,另二人開車逃逸,經全線通報才抓到乙○○。」、「(扣案之自小客車何處發現?)是三F八八八一號是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地下室停車場發現,當時這部車是掛JO五三五七號車牌,我們埋伏的車子是BMW車,車號是000000號,當時是掛DP八六四0號車牌,DP八六四0號車沒有失竊,當時是發現車子與車牌登記不同。」、「(如何找到中原路?)是抓到後,彭說他們住在中原路,他們在該處租房子,他帶我們到該處找這部車子。」、「(車子在何處找到?)那棟房子是獨棟,是在那戶房子的地下室停車位找到。」、「(何時逮捕乙○○?)在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二時三十分,甲○○是在同日十一時三十分,找到三F八八八一號車子是在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左右。」等語(本院九十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參見),足見本件逕行搜索,係於逮捕犯罪嫌疑人乙○○後,再轉往乙○○位於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租處地下室車庫內搜索後所發現,且搜索係於逮捕乙○○後二小時之後為之,應堪認定,又其固稱係乙○○協警查獲等語,然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內執行之依據中同意搜索欄處,亦未經註明有同意搜索之情事,且於搜索扣押筆錄內所預留供受搜索人簽名捺印欄中,亦無經乙○○於該欄處簽名捺印,是依照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尚無從認乙○○有同意之情事,從而,本件搜索情形,顯與前揭規定之意旨不符,依法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