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
原告 王美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陳柏達 律師
被告 邱啓彬
兼
訴訟代理人 邱文潛
被告 邱旺泉
邱連宏 (兼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文瑞
兼
法定代理人邱文潛
訴訟代理人 邱建達
賴以祥 律師
賈鈞棠 律師
被告 郭叡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伯寧
被告 黃色陽
邱正波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吳秀娥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寶玉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住同上
邱淑媚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孟涵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茜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建銘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昀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連春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秀珍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