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45號

原告 王美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陳柏達 律師

被告 邱啓彬

訴訟代理人 邱文潛

被告 邱旺泉

邱旺枝

邱秋桂

邱水龍

邱添財

邱顯智

邱顯彥

邱垂元

邱連德 (兼 邱黃快之 繼承人)

邱連宏 (兼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倉義

邱倉喜

邱創屘

邱瑞發

邱瑞達

邱顯祿

邱顯謀

邱文謙

邱文瑞

邱永成

邱游秀娥

邱玉碧

邱玉琴

邱漢彬

邱玉滿

邱玉呅

邱文瑞

邱進福

林淑絹

邱淑慎

邱淑娟

邱淑梅

邱文洲

邱文科

邱陳金英

邱顯育

邱美綸

邱美娥

邱顯道

邱巧平

徐宏煒

陳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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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邱文潛

訴訟代理人 邱建達

賴以祥 律師

賈鈞棠 律師

被告 郭叡

郭菁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伯寧

被告 黃色陽

邱秋月

邱秋芳

邱秋淑

邱瑜涵

邱澤昕

邱美華

邱美英

邱美麗

邱麗卿

陳少華

温秀雲

邱海永 (即 邱倉忠之 繼承人)

邱正波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吳秀娥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

邱寶玉 (即邱倉忠之繼承人)住同上

邱淑媚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孟涵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茜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建銘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吳宜昀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連春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邱秀珍 (即邱黃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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