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57號

原告 周聖翔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詹凱傑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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