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57號
原告 周聖翔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