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簡易型分公司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本院96年度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時原為 呂佩玲 ,嗣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變更為乙○○,並經經濟部商業司於97年1月7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00242
0號准予變更登記在案,此有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核該法定代理人之變更,並不影響聲請人法人人格同一。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269,999元│0000000│││1│司 劉世楠 │竹分行│││││├─┼─────────┼─────────┼───────────┼────────┼────────┼──┤│00│ 賴素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19,800元│0000000│││2││竹分行│││││├─┼─────────┼─────────┼───────────┼────────┼────────┼──┤│00│賴素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180,000元│0000000│││3││竹分行│││││├─┼─────────┼─────────┼───────────┼────────┼────────┼──┤│00│志莊佑電子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109,094元│0000000│││4│莊石靖│竹分行│││││├─┼─────────┼─────────┼───────────┼────────┼────────┼──┤│00│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4,001元│0000一0│││5│司海湖石膏板廠顏岫│竹分行│││││││峰││││││├─┼─────────┼─────────┼───────────┼────────┼────────┼──┤│00│勁竹營造有限公司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93年9月20日│18,482元│0000000│││6│善珠│竹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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