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周旻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借貸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89,966元及利息,詎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
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帳務明細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
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