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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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潘家榮 被上訴人 李承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木凉
李張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萬8,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