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貳拾柒付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四色牌一百二十七付,乃被告甲○○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三千四百元,被告供稱並非其所有之物,且無積極證據以資證明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