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池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