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
原   告  陳翔辰
被   告  羅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被告肇事之侵權行為地則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兩造住所均位於新北市,以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合適。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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