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61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其中新台幣①國宅基金:壹佰貳拾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元②銀行資金:壹佰肆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②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三②八點三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五月三一日②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五十加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