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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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丙○○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7,5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確認坐落嘉義市○○段○○段30-7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土地之通行權存在,故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
65㎡×31,5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4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