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