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告寶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現應受被告丁○○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寶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安公司)於民國96年8月7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以此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寶安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18,325元及登報費用300元,總計18,62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一:97年度審訴第2037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新台幣)││││││├──┼──────┼─────┼──────┼────────┼──────────────┼───┤│001│1,465,118元│96.08.21│年息8.10%│96.09.22│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281,194元│96.08.20│年息8.10%│96.09.2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寶安國際實業│丙○○│48,115.52│95.08.21~│按原告通知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8.20│││有限公司│丁○○│美金│97.02.17│支付,原告並得│以內,按左列利率│││││││按月付息,│依照借入外匯資│10%,逾期清償在│││││││最遲應於借│金成本加碼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款到期日清│機動調整(當時│過6個月部分,按│││││││償本金│之利率為年息8.│左列利率20%計算││││││││10%)│││├──┼──────┼─────┼─────┼─────┼───────┼────────┼─────┤│002│寶安國際實業│丙○○│9,234.62│96.08.20~│按原告通知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8.19│││有限公司│丁○○│美金│97.02.16│支付,原告並得│以內,按左列利率│││││││按月付息,│依照借入外匯資│10%,逾期清償在│││││││最遲應於借│金成本加碼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款到期日清│機動調整(當時│過6個月部分,按│││││││償本金│之利率為年息8.│左列利率20%計算││││││││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