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被告張仲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
0.157公克,驗餘淨重0.156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57公克,驗餘淨重0.156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
4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17號卷第53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