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嘉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嘉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嘉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1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彭嘉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
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