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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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 陳路得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 律師
連家麟 律師 劉恩廷 律師被告 王明偉
王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被繼承人在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王樂福 之遺產,查被繼承人王樂福生前最後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此據原告具狀陳報明確,並有被繼承人王樂福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又被繼承人王樂福之遺產包含金融機構存款、股票及不動產,其中不動產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建號1102號建物,另金融機構存款之所在地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襄陽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
102年度司板調字第43號卷宗第22頁、本院卷第21至22頁),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及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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