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吳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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