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
原告 申家勤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下同)53,377元(計算式:37,000元+37,000元20%239/365+37,000元16711/365=37,000元+4,845元+11,5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