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告 廖國誌

訴訟代理人 柯君宜

被告 劉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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