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原告 廖國誌
訴訟代理人 柯君宜
被告 劉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