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劉艾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劉艾琪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供與共犯、證人均不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復所犯者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再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自100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艾琪不否認有交付 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 陳昭福楊定岳 之行為,所述與上揭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無勾串證人之必要;被告以泥水工為業,在各處工地工作,並未知悉已遭檢察官傳喚、拘提,難認有逃亡之情;被告犯罪情節較其餘同案被告 楊仙溫潘俊乙 為輕,而上開同案被告2人,均未遭羈押,是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應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其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被告所犯之罪是否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被告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或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又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紙存卷可參,依上揭法文規定,自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等情不諱,並有證人陳昭福、楊定岳證述歷歷,堪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次查,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傳訊均未到庭,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始於99年11月22日凌晨1時40分許為警臨檢而逮捕到案等情,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聲請意旨空言被告外出工作,未知悉已遭傳喚、拘提云云,尚難採信。又查,被告本院訊問時僅自承有交付毒品與上開證人之行為,惟辯稱僅係請上開證人2人施用並無收錢云云,翻異前詞,所供與上開證人2人證述相歧,其交付毒品經過亦與同案共犯 林原模 所承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未查,被告所犯上揭罪名,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刑度既重,衡以常人普遍規避重罪處罰之心理,其規避審判或日後本件確定後執行之進行之可能性相對提高,復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翻異供詞之情,亦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仍存,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徵被告被訴販賣毒品之行為,漠視政府斷絕毒品之禁令,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危害,且殘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尚屬適當、必要,而與比例原則無違。至聲請意旨以被告犯罪情節較同案被告楊仙溫、潘俊乙為輕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是否羈押被告所考量者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之事由,犯罪情節孰輕孰重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羈押要件無涉,自不得據之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理由尚存,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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