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仝清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3萬6,870元,應徵裁判費75萬2,43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萬1,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