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堅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1年8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9月10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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