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方 王素琴
方文良 方偉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淑菁 被告 周泓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78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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