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5號上訴人 蔡吳貝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琴 被上訴人 吳榮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020元(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2.83㎡×35,578元+39.07㎡×37,404元+5.04㎡×36,500元=1,746,0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盧亨龍法官王鍾湄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