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張心禹 被告 張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淇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