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勇仁 債務人富都農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敏 債務人李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2,275,000元│自民國104年12月│3.42589│自民國104年12月││││20日││20日│├──┼──────┼────────┼─────┼─────────┤│002│1,225,000元│同上│3.72589│同上│├──┼──────┼────────┼─────┼─────────┤│003│1,535,363元│同上│3.650│同上│├──┼──────┼────────┼─────┼─────────┤│004│2,848,704元│同上│3.35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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