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最後變更之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3,562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3,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612元(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扣除其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999元(計算式:8,040元+2,
959元=10,999)外,尚有8,613元(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三、又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73,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