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966號聲請人 簡春子 相對人 林昱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09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001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TH0000000002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8年10月31日108年10月31日TH0000000003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TH0000000004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TH0000000005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31日TH0000000006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9年2月28日109年2月28日TH0000000007108年8月19日15,000元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TH0000000008108年8月19日10,000元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TH360021009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5月31日109年5月31日TH360022010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TH360023011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TH360024012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TH360025013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TH698926014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10月31日109年10月31日TH698927015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TH698928016108年8月19日20,000元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TH698929017108年8月19日20,000元110年1月31日110年1月31日TH698930018108年8月19日20,000元110年2月28日110年2月28日TH698931019108年8月19日20,000元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TH69893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