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段12巷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