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酌減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43號原告臺灣省臺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友森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附記:請原告說明:
本件依照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顯示:原告西苑駕訓班向被告承租土地,其租約係自95年2月13日起至98年2月12日,被告友森公司與原告間之租約約定,則自94年7月26日起至97年7月25日為止,為何請求調整兩造間之租金期間為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7月24日為止?若兩造間已另訂新租約,請提出新租約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