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1)本院以105年度少聲字第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