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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