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郭正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賴冠璋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本院刑事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據同法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