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31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241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5月3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沈應南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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