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昱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逾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達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依契約約定年息為百分之十六點五,請釋明本件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
1年2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迄未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逾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如主文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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