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79號上訴人 曾一峰 (原名: 曾竣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貴堂 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簡維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