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請人 詹弘煒 相對人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艷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40H581)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編號16詹弘煒之聲請人)薪資部分合計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
106年8月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給付。勞資雙方同意,積欠費用部分,資方分4次給付(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10日)(詳如公司提供給付金額明細表),由公司轉帳至個人薪資帳戶,公司並同意於106年8月15日前繳清公司所積欠之勞健保費用。如公司於106年8月15日前未繳清勞健保欠費,或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8月15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45160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而依照調解會議紀錄之附件「分期給付表」記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即編號16詹弘煒)薪資部分合計新臺幣136,626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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