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義於民國106年1月28日7時1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大智路往忠孝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忠孝路與忠孝路
374巷路口(下稱上開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貿然騎乘上開機車沿上開忠孝路374巷(支道)進入上開路口並準備左轉,適 康倉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上開忠孝路(幹道)由西向東行駛而亦駛入上開路口,兩機車遂發生碰撞,康倉誠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鎖骨遠端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肺塌陷、頭皮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7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