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914號判決判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2年10月確定,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刑,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7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66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2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