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希望可以交保,伊會儘快將證人資料送至法院云云。
二、經核: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本件有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與未到案之證人 阿章小胖小佩 相互間有串證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而裁定自98年6月9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查,本院於98年4月30日審理庭末,當庭諭知本件應於98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第三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自行到庭,無故不到得命拘提,嗣被告於98年
5月14日下午2時20分許,果真無故不到庭,其雖於該次審理庭期打電話至法庭向書記官說明因其之友人死亡,要請假云云,然本院審核認該理由並非正當,並未准假,乃依程序執行拘提及發佈通緝,程序並無不合。又查,被告自偵查起即辯稱本件扣案之愷他命係其與阿章、小胖、小佩合資購買,然竟從未向檢察官、法院陳報阿章、小胖、小佩之真實姓名年籍,反而不斷拖延訴訟,一再於審判庭期缺席,待法院發出拘票,再稱會主動向法院報到(如98年3月3日之審理庭期),是可見其欲利用拖延訴訟之機會而與未知年籍之阿章、小胖、小佩等人於庭外勾串之意圖。綜上,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未消滅,本院上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復無任何違失之處,被告自案發後迄至為本院羈押止,有甚長之時間可以尋得阿章、小胖、小佩之下落,以供本院傳喚,卻唯獨於為本院羈押中始稱交保出去後才可以儘快尋得阿章、小胖、小佩之下落,是其之本件聲請殊無理由。綜此,被告本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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