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105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105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法定代理人 張瑞濱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惟中李健君黎珏黃志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之審判,依法係採二元訴訟制度,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轉、退學學生公費賠償規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公費生入學保證書」等對聲請人連帶賠償債務人李惟中於退學前所享有之公費。經查,聲請人國小部、國中部、高職部入學之學生均為公費培養,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惟中、李健君、黎珏、黃志偉顯係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公費生入學行政契約書」成立公法上之行政契約,聲請人主張應屬行政機關本於行政契約之公法上原因而對人民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關係,揆之前開說明,乃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訟,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有誤,本院依法既無審判權,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