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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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盛耀選任辯護人江赫驣律師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盛耀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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