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93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94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原告 蔡秀英
童耀新
陳家云 劉志龍
錢琬宜 陳書軒 顏正育 莫采蓉 被告 廖朝朋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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