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陳建成
林婉萍
陳品澔 陳朝棟 陳林月貴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謙瀚 律師被告 龍華 鋼構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 林阿來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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