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60號聲請人 張茂松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捐助暨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基督教天行佈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於民國
109年4月20日召開第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且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之董事長,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華基督教天行佈道團之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第2條至第29條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除上開准許部分外,如附件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欄所示第1條、第30條、第31條,僅係原條文之文字調整、條文序號更動、紀錄章程修正時間,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件:財團法人基督教天行佈道會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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